校属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的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的实施办法》
中共三峡大学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三峡大学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
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学校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是指在选人用人、人事管理、招生就业、科研经费、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岗位和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和廉政风险相对较高的工作岗位。学校机构调整或部门单位职责变化,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环节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出调整、补充与完善。
第三条 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依法依纪依规办事情况,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 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专责监督、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职责:
学校党委对全校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听取纪委就相关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支持纪委依纪依法查处学校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校纪委职责:
(一)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对学校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工作的再监督责任;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内部监管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开展专项督查,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专责监督意见;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所属各责任单位职责:
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所属各责任单位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及时排查履职尽责风险和廉政风险,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体制机制。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每年负责组织排查梳理本单位所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廉政风险点(不少于一次),明确监督事项;
(三)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点防范管控;
(四)结合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和廉政教育;
(五)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六)接受学校对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等,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条 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工作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为主,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主要采取事前沟通、事中抽查、事后复查、暗访等方式,以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核实、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巡视巡察成果利用、职能部门监督成果利用、谈话函询、调查问题线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检监察建议、考核等形式,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开展监督。原则上不参与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之外的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各部门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一般与学校党建工作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党建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对象、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三)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发现的本单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